TNT 操作要求及附加费相关规定
一、TNT标准附加费及相关规定
  1、内置电池:+RMB1.0/KG,最低5元/票;配套电池:+RMB30/票
  2、超值附加费:申报价值超120USD(含120USD),需加收25RMB/票;
  3、一般贸易报关:报关费250RMB/票+(另加中港费1RMB/KG,中港最低消费50RMB/票)
  4、偏远地区附加费:RMB3.5/KG,每票最低收费RMB80(偏远附加费需加收当月燃油)。(偏远请查询TNT官方数据)
  5、此渠道可接受关税预付与第三方付税,附加费为RMB180.0/票
  6、TNT将对符合以下任意一种情况的货件,加收RMB155/票的特别操作处理费(另加当月燃油附加费),如果货物符合以下两项或以上条件者,
  TNT均只会收取一次特别操作处理费:
     1)不适合传送带操作的货件:当任意一件货物重量小于或等于30公斤,但其任意一边尺寸超过120cm(长)*70cm(宽)*60cm(高);如单件实重20KG,尺寸80*72*30CM,
  需加收特殊处理费;
     2)尺寸过大的货件:当任意一件货物重量大于30公斤,但其任意一边尺寸超过240cm(长)*120cm(宽)*150cm(高);
  7、不可堆叠货物附加费:230RMB/票另加当月燃油附加费,不可堆叠货物标准如下:
      ①任何没有平整表面的托盘货;
      ②任何没有平整表面并且不能被放进笼车的非托盘货;
      ③任何使用嵌套式托盘的托盘货;
      ④任何没有打托,但是也没有平整表面以供堆叠的货物;
  8、私人地址附加费:18RMB/票另加当月燃油附加费;(德国)
  9、更改地址费:100RMB/票另加当月燃油附加费;
  10、安检费0.5元/KG,最低5元/票,最高107元/票
  11、单件实重超68KG货件需要打卡板脚,只接受单件不超过100KG货件(若超过此重量请单独咨询是否有服务及附加费)
 
二、TNT重量计算方法与包装要求:
(1)重量计算方法:
    ① 实重大取实重,体积大取材积,材积重计算方法:以 (长x寛x高)厘米/5000为准,一票多件包裹以总重之和结算;   
    ②单件500KG以内,尺寸:240*120*150cm以内,单边超过2M的要尝试订仓;
    ③TNT规定货物重量21公斤以下不足0.5公斤按0.5公斤收费,21公斤以上不足1公斤按1公斤收费;
 
(2)货物包装:
    ① 货物包装:任何货物均需要外包装,拒绝纸皮薄/无耳朵/密封包装,易碎品和超重货都须自行包装好;
    ② 货上单号:货上需贴上或用大头笔在明显处写上与运单相符的运单号码和国家;请不要将整份运单复印贴至每箱上;
    ③ 核对重量:重量交接以现场过磅为准,以交货人清单签字为效,如重量不符,交货人可选择扣件核查;
    ④ 其他包装:可接受木箱、木架包装,但必须结实,打合页可开箱查验;
    ⑤ 此渠道货件如果是包裹时,必须使用TNT包裹袋包装。
 
三、TNT渠道操作要求及“特殊货物”注意事项
(1)商业发票、运单、交接清单要求:
    ① 商业发票:包含寄件人、收货人、品名(材质+用途)、申报价值(拒绝低申报),订在运单一起;
    ② 必须有寄件人信息(地址必须有,寄件人名和公司名有其一即可)
    ③ 商业发票中货物申报价值只允许USD,EUR或目的地币种,发票上需要原产地“MADE IN CHINA”字样
    ④ 四大快递运单FED/DHL/UPS/TNT不可混用,在运单明显处写上渠道代码:标注TNT服务方式:“TNT-HKA”
      运单常规填写:TNT运费(正常预付)、目的地关税(正常到付),如选择方式不一样,需另外在交接清单上备注。
    ⑤ 交接清单:包含单号、件数、重量、品名、目的地、申报价值、中转线路、备注项,须加盖公司章;
    ⑥ 商业发票申报价值如超过USD120.0,则需提供产品海关编码: H.S.CODE;
    ⑦ 商业发票一份三份与运单订在一起贴在每票货的第一件上,交接清单则单独给到收货人员交接;
    ⑧ 如有随货走的产地证、薰蒸证、出口证等,请一并与商业发票订在一起;不要单独贴在箱上;
    ⑨ 客户如在外省,发货时则须要向甲方发送“外省客户出货明细提货预报”,提货费和操作费参照报价;
 
(2)部分国家特殊要求:
    ① 巴林申报价值超100USD需提供正本CO“原产地证明书”,若无提供将会产生罚款。为了方便清关,中东国家随货请附带CO“原产地证明书”和正本发票
    ② 寄往印度尼西亚的货物单票重量超过100KG或申报价值超过240USD,需要提供进口许可证;
    ③ 科威特单票超70KG或申报价值超USD1500无服务;此国家需要提供CO“原产地证明书”;
    ④ 不接收寄往卡塔尔国家的一切货物;
    ⑤ 阿曼单件不能超过35kg,否则将无法进行安检和扫描,将处以一定金额的罚金。
    ⑥ 发往印度的货件,如是选择经济服务的话,收件人需在3天之内必须清完关,否则就会有罚款产生(DHL/FED/TNT:每天5000-10000INR,UPS以账单为准);
    ⑦ 发往印度的货件,进口商必须提供GSTIN(GST识别号码)/PAN(永久账户号码);如是个人件提供Aadhar号码(唯一身份证号码)或PAN(永久账户号码)
    /KYC/护照号码(政府认可的地址证明/身份识别)代替GSTIN也是可以的------以上所述资料请收件方务必提前准备好;
    ⑧ 运单上收件人联系电话必须是有效能联系上的,否则届时产生的罚款/关税/杂费都将转为寄件人承担;
    ⑨ 寄往印度的礼品并不能免税。
     ⑩寄往加拿大、美国的货件出口前不接受DDP关税预付服务,请客户留意出口前与收件人确认支付关税;同时,随货发票若显示关税预付(DDP)服务,当地可能无法清关。
     ⑩凡是去阿联酋的货物,寄件人需在发票上注明15位的VAT税号,否则有机会产生清关问题而引起退件,若需知道更详细的信息请参考以下网站:WWW.TNT.COM/AE/VAT
       和 WWW.TNT.COM/SA/VAT。我司出货前不再复核,请提前跟客户做好沟通,因此产生清关问题导致退件等费用将由客户自行承担,谢谢!
    ※ 肯尼亚海关重申,进口到肯尼亚的所有快件,如果电子运单上的申报价值或者预清关申报价值与发票上的申报价值不一致,海关将会采用运单申报价值作为征税基础。
此类差异可能是由于客户书写错误或者手工修改打印运单申报价格,从而导致运单与发票上的申报价值不一致。
     如因上述原因导致运单与发票申报价格不一致,无论发票显示的申报价值是否正确,海关单据都会采用首次创建运单填写的申报价值并将其作为征税的基础,即使运单申报价值是错误的。
     因为肯尼亚海关采用运单申报价值和预清关申报价值作为申报价值,如果运单申报价值高于发票价值,进口商(贸易术语是DTP的情况下则为发件人)需要负担更高的关税以及增值税。
如果运单申报价值低报,海关则认定此类行为为误报,将会处以罚款。
    ※受海关监管变化,TNT渠道所有进口到印度当地货物均需在快件到达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BoE(Bill of Entry),当地TNT为了更好的应对此变化,现要求:
    1. 需在运单和发票上备注  正确和有效的收件人名字和电话 ,所有海关单据也必须全部扫描并及时上传到PACS系统,以便可以在最早的时间与收件人联系.  
    2. 如当地TNT无法及时联系上收件人完成BOE(Bill of Entry)申报,收件人将被征收:自到达日起,前3个工作日罚款 INR 5,000(72欧元),以后每个工作日罚款 INR 10,000(144欧元).
    3. 收件人必须在申报当天支付进口税金,超期支付会在原税金基础上再加收15%的利息.
    4.若运单和发票上备注收件人/进口商的GST Number,可顺利完成BoE的申报,方便清关。
 
(3)特殊产品操作注意:
    ① 不接整套手机;
    ② 不接收打印耗材;
    ③ 此渠道可接受普货和内置电池、配套电池。不接移动电源、纯电池货件。 
 
四、注意事项
(1) 客户必须严格遵守快递服务商、海关、航空的条例与规定,对揽收的货物认真检查,货物须符合以下条件:
    ① 危险品不承运:包括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有污染性物品、放射性物品、不明气体等;
    ② 动植物类、液状、粉状、物体类不承运:包括鲜活生物,香烟或其包装、药物药品、食品等;
    ③ 仿牌、黄色及盗版类以及所有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携带或运输的物品不承运;
    ④ 货物内外包装和货物上有航空违禁品标识的不承运;
    ⑤ 主动申报:电池需正确申报(锂电、干电)以及内置、配套、纯电池,拒绝内置外置功率超100W的电池;
(2) 如果客户托运的货物中有上述禁止中转的货物,被我司查验到,我司有权拒绝承运,并有权按照报价规定的风险提示处以RMB20-10000元的风险罚款;
   如我司未查验到,被海关或指定服务商查处,除上述风险罚款外,产生的海关或服务商处罚金等直接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将由客户自行承担。
(3) 客户递交的商业发票上应填写原始寄件公司信息,申报价值如超过USD120.0,则需主动提供产品海关编码: H.S.CODE;如客户未提供以上两项,我司会代为处理申报,
    不会另外通知客户问题件,如因申报原因造成海关扣关、高关税或清关延误,我司概不承担相关责任及费用。
(4) 快递运费不包括目的地或转运地海关征收的关税、或产生的特别派送费用。货物签收后,若目的地收件人拒付海关关税或各种政府杂费:
    一年内有效,特殊国家(例如阿根廷等)海关额外征收罚款或是税金追溯期超过一年的将依目的地国家海关规定为准,此费用将依快递服务商
    账单直接向寄件人收取;如寄件人有异议,则可自行联络目的地收件人支付,并在7日内提供有支付人联络方式的付款授权书,我司才能协助尝试通知更改付款人。
(5) 选择关税预付服务方式时,我司代理渠道账单周期为三个月,贸易渠道账单周期为六个月,超过以上周期无关税账单时我司将退还关税预付保证金,
    但如后期有关税账单下来我司将按照账单补收关税。
(6) 所有偏远费,更改地址费,住宅费等附加费:货物签收后,180天内通知有效,部分偏远城市或代理更新时不能在收货时即刻查出,敬请留意;
    国外退件费,海关罚款,仓储费1年内通知有效,请知悉。
 
五、赔偿条例
(1) 快件出现破损或遗失等问题,收货人须在签收后48小时内向目的地投诉,目的地服务商得到投诉受理后会提供Reference Number。发件代理须凭此Reference Number
     向我司提出索赔,否则将无法受理;提交索赔时,请同时提供运单和发票;须在快件签收后7天内提交索赔函,并在索赔函上注明上述NO;货物破损的,须提供货物破损
     的详细照片(含内,外包装情况以及破损实况);同时须列明遗失或破损快件的品名,型号,数量,单价,总价;
(2) 遗失或损毁快件的赔偿根据《华沙公约》相关规定理赔:按发货人提供的商业发票海关价值赔偿,最高不超过USD100.0/票或运费3倍(最终以指定的快递服务商赔偿
     金额为准),文件作免运费处理或赔偿USD20.0;任何形式的延误、遗失或损毁甲方不承担任何间接损失,直接损失的赔偿以上述的最高赔偿标准为限。
(3) 要求索赔的快件,应在出现事故15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甲方客服部提出索赔,并提供相关的图片、索赔函、商业发票、目的地备案号码;超过索赔期限,甲方不再
     接受索赔处理,已签收的快件须在货物送达后7天内向甲方书面形式提出,部分第三方贸易渠道服务商不接受索赔,详见报价说明。
(4) 由于罢工、战争、自然灾害、航班延误、海关查验、政府行为、快递服务商内部操作或航班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或客户提供的地址发票等资料有误或不及时
   造成的损失,或由于收件公司不配合海关清关或无法提供清关文件而产生的清关延误甚至被海关充公没收、退回,我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5) 易碎品请客户自行包装好,否则破碎后我司概不负责;对于高价值产品,建议客人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一切赔偿依上述为准;